你把合同扔进豆包,老板把你开除了。你觉得冤吗?
小李,电商公司运营主管。周一下午,他把一份客户合同和一张销售Excel贴进豆包。
"帮我分析一下合同里的风险条款。""帮我把这个月的销售数据做个报表。"
周二上午,HR把他叫进会议室。
"你昨天向外部AI平台上传了公司内部文件。根据保密制度,你被开除了。"
小李愣在原地。
三秒钟后,他脑子里只有一句话:"我……我就用了个AI啊。"
这个故事没有具体出处,据说已经发生,或者类似的情节,正在无数公司的格子间里真实发生。
今天不谈个案——没有足够权威的公开判决来支撑一个"用豆包被开除"的精确结论。但我们可以把这个问题拆到根上,用劳动法的底层逻辑推一遍。
推完之后你会发现:答案其实比你以为的清楚得多。
先讲一句核心判断
公司没有白纸黑字签过"AI禁止令",就因为你把工作文件传给了豆包,直接开除——大概率违法。要赔2N。
反过来,公司制度写得明明白白、你签过字确认——那你是真危险。
就这么简单。但简单不代表容易执行。
为什么?因为99%的公司,根本还没走到"制度写得明明白白"这一步。

第一层:公司拿什么开除你?
公司开除员工的合法路径,一共就几条。用"违反保密制度"开除,走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关键词:规章制度。
用工审裁中,一个"能用的制度"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制度本身合法。不能跟法律对着干。
第二,制度经过民主程序。至少走个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别是老板自己拍脑袋写的。
第三,你已经知道了。公示了、培训了、你签字了。三者缺一不可。
大部分公司的保密制度长什么样?翻出来看看:
"员工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员工对工作中知悉的机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你让仲裁员看这个条款,然后问他:"员工把合同上传到豆包,算不算违反保密制度?"
他大概率会问你一个问题:"公司制度里,哪个字写了'不能上传AI平台'?"
没有。大部分公司制度里根本就没有这个字。
员工不认为AI平台是"第三方"——在他眼里豆包就是个工具。就像你用Office写文档,你会上传文件给Word吗?不,Word在你电脑上。但豆包在云端。这个区别,员工不知道,公司也没告诉他。
这不是员工找借口。这是公司制度没跟上时代。
第二层:上传算不算"泄密"?
我们说"泄密",法律上对应的是"商业秘密泄露"。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说得很清楚:商业秘密,要满足三个条件——不为公众所知悉、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所以你传了什么,决定了这件事的性质:
场景A:一份内部通知、一个销售报表模板、一篇会议记录。这些连商业秘密的门槛都摸不到。上传行为可能违反公司纪律,但你要说这是"泄密"——法律上站不住。
场景B:未公开的客户名单、未上线的产品方案、标了"机密"的技术参数。这些属于商业秘密。你上传到豆包,数据就离开了公司的可控范围。即使豆包承诺数据加密、不用于训练——"离开掌控"本身,就是一个不可逆的风险事件。
所以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分层:
你把一般工作文件扔给AI,法律上不一定算泄密。你把核心机密扔给AI,技术上确实存在外泄风险。
但公司开除你的时候,通常不会跟你分这个层。它只看一件事:"你上传了。我制度有了。你签字了。好,你走吧。"
这就是为什么——制度有没有写"AI"两个字,是整件事的分水岭。
第三层:就算违规了,开除过不过重?
好,假设公司制度真的写了"禁止将内部文件上传至任何外部AI平台",你也签字了。然后你上传了。
公司可以开除你吗?
不一定。
因为劳动法里还有一个原则,叫比例原则。
大白话:处罚要和过错相匹配。不能因为闯红灯就判死刑。
仲裁委和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综合评估以下几个维度:
1. 你是初犯还是惯犯?第一次上传就被开除,处罚偏重。屡教不改,另当别论。
2. 造成实际损失了吗?如果数据没外泄、没造成经济损失——直接开除会被认为"过罚不当"。
3. 你有没有主观恶意?你是为了提效,还是故意把公司数据往外捅?前者恶性低,后者另说。
4. 公司有没有教育过你?制度摆在那里,不代表你真的理解了。如果公司从未做过AI合规培训——你说他"严重违规",他自己都不服。
5. 别人也干了同样的事,怎么处理的?如果其他同事上传得更多但没事,就你被开了——选择性执法。员工可以拿这个说事。
综合来看:首次上传一般工作文件、未造成实际损失、公司未规章制度明确——这三种情况叠加,公司径行开除,大概率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真正的问题不在个案
这个案子的意义,不在于"小李到底能不能拿到2N"。
而在于它揭开了一个结构性困境:技术跑得太快,制度和法律被甩在了后面。
现在2026年,职场人的日常已经离不开AI。但大部分公司的员工手册,还是三年前甚至五年前的版本。上面写着"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一个字没改。一个字没加。
公司觉得"保密"两个字就够了,你往AI上发当然是违规。员工觉得"我又没发给别人",AI就是个高效版的好帮手。两边各自有理。但因为没有那条写着"AI"的制度,双方都站在模糊地带上。
这不是员工的错,也不是公司的错。是时代变化太快,旧规则没来得及覆盖新场景。
但仲裁委不会管你"时代变得快不快"。它只看一条:制度有没有?员工知不知道?行为够不够严重?
制度没有写AI——公司输。制度写了AI,你签字了,还往上发核心机密——你输。
给公司:
别等出了事才想起补制度。
花半天时间,把员工手册翻到保密制度那一页,加上一句话:
"禁止将公司标有'机密''内部'字样的文件、未公开的客户数据、核心技术及商业方案上传至任何第三方AI平台或生成式AI工具。"
打印出来。全员培训。签字确认。
这一页纸,比你事后打一百场官司都有用。
给员工:
别把AI当树洞。
不确定能不能传的,就别传。公司没说过"可以用",就默认"不能用"。
本文为劳动法视角的通用分析,不针对任何具体案件。个案差异较大,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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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汇编主要集中在对最高院、各地方高院发布的关于公司法审理中涉及的会议纪要、解答、 意见、裁判指引、重要文章等,此类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范畴,但却是理解公司法 司法实务的宝贵材料。主要目的在于大家对公司法的研读和学习,方便进行查阅,在办案时提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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