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通过调解方式妥善化解矛盾,为规范数字作品交易、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提供了生动范例。
原告梁某某系《科研答辩PPT》的著作权人,其发现被告温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在淘宝平台低价出售该PPT作品,挤占了自身市场份额,造成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3万元。
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明《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受保护的PPT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范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温某某未经授权售卖他人PPT作品的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理应依法承担侵权法律责任.在承办法官释明法律规定、阐明侵权责任后,被告温某某对自身侵权行为予以认可,自愿就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进行赔偿,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意见。
数字时代下PPT、文档等原创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网络经营者应自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切勿擅自售卖侵权作品;创作者也应增强维权意识,及时固定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健康的知识产权市场环境,切实维护原创作者的合法知识产权。
来源: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