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课件35页word讲稿9千字

政治素养是执法办案能力的“根”与“魂”。政治素养不会自动转化为办案能力,它需要通过科学的机制和自觉的实践,内化为执法人员的价值判断、思维方式和工作习惯。具体而言,它体现在以下几个关键能力的塑造上:
(一)把握政策与法律辩证统一的能力。执法办案不能“就案论案”,必须具备宏观视野,深刻理解国家宏观政策与具体法律条文之间的内在联系。例如,在查处某些处于发展初期、模式创新的企业经营行为时,除了对照《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等具体法条,还必须考量《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包容审慎”的监管导向。这要求我们在调查取证和定性量罚时,更加审慎地分析行为的主观过错、社会危害性以及是否触及安全底线。又比如,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一十三条要求建立信用档案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执行这一规定,就不能机械地“一刀切”,而应结合国家关于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的政策精神,在依法惩戒的同时,也要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信用修复的路径,激励其改过自新。这种在严格执法中体现政策温度的能力,正是政治素养的体现。
(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职的能力。这是“有所为”的核心能力。政治素养高的执法人员,必然是法治思维的践行者。这要求我们:
1.证据裁判思维:事实认定必须建立在确凿、充分的证据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法庭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是多维度的。这意味着我们在调查取证阶段,就必须以法庭的审查标准来要求自己。例如,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关于“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等程序规定,确保证据来源合法、形式规范、内容客观真实。对于需要委托鉴定的专业问题,必须选择具备资质的机构,并保障当事人依法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