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课件30页word讲义教案9千字
三、立案追诉的量化标准
并非所有交通事故都构成犯罪。为了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对“重大事故”的入罪门槛作出了具体量化规定。这是实践中判断是否应予刑事立案追诉的核心依据。
具体而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形: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这后一项规定表明,即使危害后果未达到“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的通常标准,但只要造成一人重伤并负主责以上责任,同时行为人具备上述六种严重过错情形之一(特别是第六项“逃逸”),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同样构成犯罪。
除此之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是认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一前置违法性要件的依据。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证据规则,则是我们进行程序性辩护和证据攻防的武器库。
四、“逃逸”情节的认定与法律后果
“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中一个极具重要性且复杂的情节,它直接关系到法定刑幅度的升格,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影响罪名的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