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年度预算收支平衡工作方案》的通知(建议模板)
- 2026-11-06 00:42:36
关于印发《××区(县)年度预算收支平衡工作方案》的通知(建议模板)
区(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财政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8〕35号),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防范财政运行风险,切实做好年度预算收支平衡工作,结合我区(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量入为出、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统筹收入组织、支出管控、存量盘活和债务化解,实现当年预算收支平衡和跨年度可持续平衡。
(二)基本原则。一是依法依规,收入不虚收空转、支出不无预算列支;二是统筹兼顾,四本预算统筹,资金、资产、资源统筹;三是保障重点,先“三保”和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后其他支出;四是自求平衡,部门、乡(镇)各负其责,区(县)级财政兜底线不兜缺口。
(三)适用范围。纳入区(县)本级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乡(镇)、街道预算,以及区(县)级财政代编的专项预算。
(四)工作目标。四本预算分别实现当年收支平衡;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差额控制在年初预算确定的规模以内;年末无违规暂付款、无逾期未付债务本息、无未经批准的超预算支出;“三保”支出足额到位。
(五)时间区间。本方案适用于预算年度全年执行,其中九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年终平衡攻坚期,次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为决算清理与公开期。
二、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一)成立区(县)预算收支平衡工作领导小组,区(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区(县)长任副组长,财政、税务、发改、审计、自然资源、国资、人社、统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县)财政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攻坚期每月召开一次调度会,审议收入预计、支出压减、资金统筹、基金动用和预算调整方案等事项。
(三)区(县)财政局:牵头收入测算和平衡方案编制;下达支出控制数;组织结转结余和暂付款清理;按月测算收支差额并提出处置意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
(四)区(县)税务局:按月提供分税种、分行业、分重点税源收入预测和增减收分析;依法依规组织收入,不收“过头税费”,不搞有税不收。
(五)区(县)发改局:提供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需求;提出项目压减、缓建、停建建议;对新增重大项目出具立项必要性意见。
(六)区(县)人社局、区(县)医保局、区(县)民政局、区(县)教育局:分别提供工资、社保、医保、救助、学生资助等政策性支出的人数和标准测算,政策性增支须在当年九月三十日前报区(县)财政局。
(七)区(县)自然资源局、区(县)国资部门:提供土地出让、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国有资本收益的计划与预计缴库数。
(八)区(县)审计局:对收入真实性、支出合规性、结转结余清理和暂付款真实性开展审计,出具审计意见。
(九)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是本单位预算平衡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财务负责人具体负责,按本方案要求报送数据和表单。
三、收入端管控
(一)收入测算。九月三十日前,由区(县)财政局会同税务、自然资源、国资等部门,分税种、分项目测算全年收入,形成《年度收入预计及缺口测算表》(附件1),明确年初预算数、前三季度实际、全年预计、与年初预算差额四个口径。
(二)税收收入。以重点税源企业逐户摸排为基础,对纳税额前五十户企业逐户预测;对减收超过百分之二十的税源说明原因;严禁通过调入调库、垫税、空转、提前或延缓征收等方式虚增、虚减收入。
(三)非税收入。逐项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建立应缴未缴台账,逐笔明确缴库时限;不得以罚没收入弥补经费缺口。
(四)土地及相关收入。按地块列明出让计划、预计成交价和缴款时间,区分已签约未缴款、在挂牌、未启动三类分别测算;未落地的地块不得计入当年可用财力。
(五)上级转移支付。逐项对接一般性转移支付、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标明已下达、已发文未下达、预计可下达三种状态;只有已下达或已明确文号的资金方可计入当年收入。
(六)政府债券资金。新增债券和再融资债券按项目列明额度、发行批次和预计到位时间;当年不能形成支出的,不得作为平衡当年缺口的财力。
(七)超收处理。年度超收收入除弥补年初预算短收外,不直接安排新增支出,按规定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偿还到期债务或消化暂付款;确需安排支出的,须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区(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八)短收预警。设定三级预警:收入预计完成率低于年初预算九十五个百分点的为黄色预警,低于九十个百分点的为橙色预警,低于八十五个百分点的为红色预警。触发预警的,由区(县)财政局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压减方案报领导小组。
四、支出端管控
(一)支出保障顺序。第一序位为“三保”支出(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按月足额保障,不得挤占;第二序位为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和隐性债务化解支出;第三序位为上级考核约束性支出和配套资金;第四序位为区(县)委区(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第五序位为其他支出。
(二)支出控制数。区(县)财政局于十月三十一日前按部门下达十一至十二月支出控制数,控制数原则上不超过部门年度预算指标的百分之二十;未下达控制数的,按上年同期支出水平压减百分之十执行。
(三)一般性支出压减。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只减不增;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在年初预算基础上压减不低于百分之十;楼堂馆所新建、装修类项目一律停止安排。
(四)新增支出政策管控。当年原则上不新出台增支政策;确需出台的,须明确资金来源和压减对应科目,经区(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区(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一律不予办理。
(五)项目支出清理。对年初预算项目逐项标注可实施、可缓建、应取消三类:进度低于百分之五十且年内无法完工的,报请缓建并收回资金;不符合现实需要、重复设置的,报请取消并收回资金;收回资金一律用于平衡预算,不得由原部门另行安排。
(六)追加审批。十月三十一日以后原则上不受理新增支出申请;确属救灾、应急、上级硬性要求的,按“部门申请—区(县)财政局审核资金来源—分管区(县)领导签署意见—常务副区(县)长审批—重大事项报区(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程序办理,并从部门结余、上级追加资金或预备费中解决。
(七)严禁突击花钱。不得年底突击拨款、以拨作支、虚列支出;不得将财政资金违规转入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往来科目或下属单位;不得跨年度预付、超合同进度付款;不得以借出、暂付等形式虚减支出结余。
(八)硬化预算约束。无预算、超预算不得支出;同一科目内部经济分类调剂由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并报区(县)财政局备案,不同项目之间、不同部门之间资金不得自行调剂;政府采购项目不得突破批复预算。
(九)直达资金与专项债券。直达资金按规定单独调拨、单独核算,年底未使用部分按规定收回或结转;专项债券资金按项目进度拨付,形成支出情况纳入月度通报,对连续两个月零支出的项目约谈项目主管单位。
五、资金统筹与存量盘活
(一)四本预算统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规定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调入规模、来源科目和测算依据一并编入预算调整方案,不得以调出弥补经常性缺口替代应压减的支出。
(二)结转资金清理。对上年结转资金逐笔核对:预算已下达但未支付、且项目仍需实施的,报区(县)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办理;连续两年未用完的,一律收回区(县)级财政统筹;专项业务费沉淀超过一年的,收回统筹,不随部门滚动使用。
(三)结余资金清理。部门基本支出结余、项目完成后的结余、上级专项结余按规定分类处理,形成《部门结余资金清理清单》(附件2),逐笔标明科目、金额、形成原因、处理意见和缴库时限。
(四)实有资金账户清理。预算单位对零余额账户以外的实有资金账户开展自查,未形成实际支出的资金按规定缴回国库,纳入单位预算统筹;严禁违规新设账户、以暂存暂付方式滞留资金。
(五)暂付款清理。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不得为无预算支出垫付;存量暂付款逐笔建立台账,明确债务人、金额、形成时间、清收计划和责任人,当年清收率不低于上年末余额的百分之三十;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核销。
(六)往来款项清理。年度终了前完成与上下级财政、部门之间往来款项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对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逐笔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国有资产盘活。处置闲置房产、土地、车辆、设备,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按规定评估、公开处置,收益全额缴库用于平衡预算;处置方案和预计收益报区(县)财政局备案。
(八)盘活成效计量。盘活资金分结转结余收回、暂付款清收、资产处置收入、非税收入清缴四类统计,纳入附件1收入侧统筹财力合计,作为平衡缺口的第一顺位来源。
六、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
(一)设置与规模。在一般公共预算中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年末余额原则上控制在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五以内,具体比例由区(县)政府结合财力确定。
(二)补充来源。年度超收收入、一般公共预算净结余、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规模超过当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按规定补充基金;补充金额和计算过程在决算中单独列示。
(三)动用条件。年度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动用方案:不可预见的收入短收;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上级政策调整形成的硬性增支;上级明确要求配套且无其他资金来源的支出。
(四)动用限额。一次动用原则上不超过基金年末余额的百分之五十,动用后基金余额不低于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确需突破的,须专项报区(县)政府审定并说明后续补充计划。
(五)审批程序。由区(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载明动用事由、金额、测算依据和补充计划,经区(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编入预算调整方案报区(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先行使用。
(六)使用与补充台账。区(县)财政局建立基金收支台账,逐笔登记动用和补充情况,按季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在年度决算中完整反映。
七、预算调整与短收应对
(一)调整情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计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短收超过年初预算百分之五;新增债务还本付息等刚性支出;上级明确要求配套且无法在本级财力内消化;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二)调整顺序。按“压减非重点非刚性支出—统筹盘活存量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按规定增列赤字以外的融资安排”的顺序补足缺口,每步测算金额和依据在方案中列明。
(三)报批与执行。预算调整方案经区(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县)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后,报区(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批准后十日内分解下达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调整收支总额。
(四)短收应对。收入预计完不成预算的,按预警等级执行:黄色预警压减公用经费百分之五、非刚性项目支出百分之十;橙色预警分别压减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并暂缓新增项目开工;红色预警除“三保”、债务付息和应急支出外,其他支出一律按最低必要水平保障,同时报请区(县)政府研究特殊处置措施。
(五)乡(镇)、街道短收。乡(镇)、街道预算出现短收的,先动用本级预备费和历年结余,再压减非刚性支出;仍不足的报区(县)财政局统筹研究,原则上不新增区(县)级借款,确需调剂的通过年终结算办理。
(六)“三保”应急预案。测算出现“三保”缺口的,由区(县)财政局先行调度库款保障工资和基本民生发放,同时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程序,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缺口弥补方案。
八、库款调度与债务还本付息衔接
(一)库款调度。财政局按周监测库款余额,保障工资发放、民生支出和债务付息的资金头寸;库款保障倍数低于规定水平的,暂停非急需支出拨付。
(二)债务还本付息。逐笔建立年度到期债务台账,标明债券名称、到期日、本金、利息和资金来源;付息资金在到期日前十个工作日到位,还本资金在到期日前二十个工作日落实。
(三)再融资衔接。到期债券拟通过发行再融资债券偿还的,提前对接省级发行计划,同时准备自有资金兜底方案;发行不成功的,按预案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盘活资金和压减支出中筹措。
(四)隐性债务化解。年度化债任务纳入平衡方案统一测算,资金来源、金额和时间节点逐项明确,不得挤占“三保”和到期政府债券付息资金。
九、年终清理与决算平衡
(一)年终清理。年度终了前完成收入对账、支出对账、往来款清理、上下级财政结算和债券资金核对,做到账表一致、账实一致。
(二)决算收入口径。决算收入=本年实际入库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上年结余+调入资金+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债务转贷收入,各项分项列示,不得混列。
(三)平衡公式。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上年结余+调入资金+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本年支出+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转下年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结余按规定结转下年或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各自口径平衡。
(四)不估数不调平。决算不得以估计数代替实际数,不得通过虚列支出、虚增收入、违规调入调出人为调平;确有差额的如实反映并说明原因。
(五)决算编制与审查。按财政部统一口径编制财政决算草案和部门决算,次年按规定时限报区(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六)决算公开。决算批准后二十日内,区(县)本级决算由区(县)财政局向社会公开,部门决算由各部门同步公开,公开内容包括收支决算总表、转移支付、政府债务、“三公”经费和绩效评价情况。
十、监督、考核与问责
(一)月度通报。区(县)财政局自十月起按月通报各部门、各乡(镇)收入进度、支出进度、结余清理和暂付款压减情况,通报结果抄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约谈提醒。连续两个月支出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十个百分点以上,或拒不按要求清理结余、报送数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
(三)绩效考核。将预算执行进度、结余资金清理率、暂付款清收率、“三保”保障和债务付息按时率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挂钩。
(四)审计监督。区(县)审计局对收入真实性、支出合规性、清理结果真实性开展审计,审计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整改情况报领导小组。
(五)责任追究。对虚收空转、违规追加、突击花钱、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弄虚作假报送数据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1.年度收入预计及缺口测算表
2.部门结余资金清理清单
3.支出压减与项目清理审核表
4.到期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台账
5.年度预算收支平衡测算表(参考格式)
6.年终清理与平衡工作时间表
附件1 年度收入预计及缺口测算表
单位:万元
收入项目 | 年初预算 | 1—9月实际 | 全年预计 | 差额 | 增减原因分析 |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 |||||
税收收入 | |||||
其中:增值税 | |||||
企业所得税 | |||||
个人所得税 | |||||
其他税种 | |||||
非税收入 | |||||
其中:专项收入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罚没收入 | |||||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
国有资本收益 | |||||
二、上级补助收入 | |||||
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 | |||||
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 |||||
专项转移支付 | |||||
三、上年结余与结转 | |||||
四、调入资金 | |||||
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入 |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 | |||||
盘活存量资金 | |||||
五、债务转贷收入(新增债券) | |||||
六、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 |||||
七、可供安排财力合计 | |||||
八、年初预算安排的支出 | |||||
九、收支缺口(八-七,正数缺口) |
注:本表由区(县)财政局填报,数据保留两位小数;无内容的填“0”,不空项。
附件2
部门结余资金清理清单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序号 | 资金科目/项目名称 | 资金性质 | 结余金额 | 形成年份 | 形成原因 | 处理意见 | 缴库时限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注:本表由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填报,数据保留两位小数;无内容的填“0”,不空项。
附件3
支出压减与项目清理审核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年初预算 | 1—9月支出 | 全年预计支出 | 清理类别 | 压减/收回金额 | 审核意见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注:本表由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填报,数据保留两位小数;无内容的填“0”,不空项。
附件4
到期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台账
单位:万元
序号 | 债券/债务名称 | 到期日 | 本金 | 利率 | 应付利息 | 还款资金来源 | 资金落实时限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注:本表由区(县)财政局填报,数据保留两位小数;无内容的填“0”,不空项。
附件5
年度预算收支平衡测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年初预算 | 预计执行 | 差额 | 平衡措施 |
一、可供安排财力合计 | ||||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 ||||
上级补助收入 | ||||
上年结余与结转 | ||||
调入资金 | ||||
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 ||||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 ||||
(一)“三保”支出 | ||||
1.保基本民生 | ||||
2.保工资 | ||||
3.保运转 | ||||
(二)政府债务还本付息 | ||||
(三)隐性债务化解 | ||||
(四)约束性支出及配套 | ||||
(五)重点项目支出 | ||||
(六)其他支出 | ||||
(七)一般性支出压减数(扣减项) | ||||
三、收支差额(一减二,负数即为缺口) | ||||
四、补充(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 ||||
五、年末结转下年 | ||||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结余 | ||||
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支出/结余 | ||||
八、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支出/结余 |
注:本表由区(县)财政局填报,数据保留两位小数;无内容的填“0”,不空项。
附件6
年终清理与平衡工作时间表
时间节点 | 工作事项 | 责任单位 | 成果形式 | 报送对象 |
8月底前 | 梳理上年结转和结余资金,形成初步清理底数 | 财政局、各部门 | 清理底表 | 财政局预算股 |
9月15日前 | 分税种、分重点税源测算全年收入 | 税务局、财政局 | 收入预测报告 | 领导小组办公室 |
9月30日前 | 报送政策性增支需求和下年度重点项目资金需求 | 人社、医保、民政、教育等部门 | 增支测算表 | 财政局 |
9月30日前 | 报送土地出让、资产处置和国有资本收益预计 | 自然资源局、国资部门 | 预计缴库清单 | 财政局 |
10月15日前 | 编制年度收入预计及缺口测算表,测算收支缺口 | 财政局 | 附件1 | 领导小组 |
10月31日前 | 下达11—12月支出控制数;完成项目可实施/可缓建/应取消分类 | 财政局、各部门 | 控制数通知、附件3 | 各部门 |
11月15日前 | 完成部门结余和实有资金账户清理,提出收回统筹意见 | 各部门、财政局 | 附件2 | 财政局 |
11月30日前 | 形成支出压减方案、存量盘活方案和暂付款清收计划 | 财政局 | 压减方案 | 领导小组 |
12月10日前 | 编制预算收支平衡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 财政局 | 平衡方案、附件5 | 区(县)政府 |
12月20日前 | 报区(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县)委财经委员会研究 | 财政局、区(县)政府办 | 审议意见 | 区(县)委、区(县)政府 |
12月底前 | 预算调整方案报区(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批准后10日内分解下达 | 区(县)政府、财政局 | 批准决议、指标通知 | 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
次年1月31日前 | 完成年终对账、上下级财政结算和往来款清理 | 财政局、各部门 | 对账单、清理说明 | 财政局 |
次年2月底前 | 核对债券资金使用和到期债务偿还情况 | 财政局 | 附件4 | 领导小组 |
次年3—5月 | 编制财政决算草案和部门决算,报区(县)人大常委会审查 | 财政局、各部门 | 决算草案 | 区(县)人大常委会 |
决算批准后20日内 | 区(县)本级决算和部门决算向社会公开 | 财政局、各部门 | 公开公告及报表 | 社会公开 |
注:本表由区(县)财政局填报,数据保留两位小数;无内容的填“0”,不空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