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解读:(共106页PPT)建筑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及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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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培训资料围绕建筑施工安全的核心逻辑——"风险受控才是安全"展开,系统梳理了安全风险管理基本原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的全文解读与实施要点,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理解"从风险识别到危大工程管控"全链条管理的权威学习材料。
一、安全风险管理与事故隐患基本理论
资料开宗明义提出:安全不是"没有危险",而是"危险受控",控不住就是隐患。风险管理包含风险识别、风险度量、风险控制三步;隐患则是风险的失控。危险源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可能意外释放的能量,第二类是能量约束或限制措施失效(能量失控)。事故的本质即为能量的意外释放。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2007年),事故隐患定义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及管理制度,或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隐患四要素说)。隐患分两级:一般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大,需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因外部因素致使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主要负责人负全面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要求。
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表现为四大类:①人的不安全行为——违章操作(作为)与管理缺失(不作为);②物的不安全状态——基坑、架体、机械设备、临电设施、爆破器材、安全防护设施等违反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③环境不利因素——大风大雾夜间高温、受限空间、邻近管线施工等;④管理缺陷——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教育培训与技术交底、方案编制、检查排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法规要求。
二、危大工程管理规定的出台背景与意义
资料指出,尽管近年建筑施工事故总量有所下降,但较大及以上事故未根本遏制,群死群伤仍时有发生。统计显示,较大事故中73%以上为基坑坍塌、起重伤害、模板支架坍塌等危大工程事故。原有危大工程管理存在三大问题:参建各方职责不清(建设、勘察、设计单位责任缺失);施工单位不编或少编专项方案、不按方案施工;缺乏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量化处罚措施。为此,住建部于2018年2月12日审议通过、3月8日签发、6月1日起施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同时废止原建质〔2009〕87号文。新规从规范性文件升格为部门规章,建立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六方共同负责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专设"法律责任"章节明确罚则。
三、《管理规定》核心条款解读
·总则:危大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容易造成人员群死群伤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分布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规模危大工程范围由住建部制定,省级住建部门可补充本地范围。
·前期保障:建设单位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地质、水文及周边环境资料;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列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投标时补充完善并明确安全措施;申请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安全管理措施;按合同约定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及安全文明施工费。勘察文件应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文件应注明危大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和环境安全的建议,必要时应专项设计。
·专项施工方案:危大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总包或分包)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并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超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方案须经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审查后,由施工单位(总包)组织不少于5名符合专业的专家论证。专家从地方住建部门专家库选取,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者不得参与。论证结论分"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专家对论证报告签字负责。"修改后通过"的须按专家意见修改并重新履行审核审查程序。
·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在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时间及责任人员,设安全警示标志;方案实施前编制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向现场管理人员交底,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作安全技术交底并三方签字;危大工程作业人员登记,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严格按方案施工,需调整应重新审核论证。监理单位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发现未按方案施工应要求整改或停工,拒不停工应报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需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编制监测方案(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报监理批准),按方案监测并对成果负责,发现异常立即报相关单位。危大工程完工需验收的,由施工、监理组织验收,经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现场设验收标识牌公示。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地方住建部门及安监机构对危大工程抽查,发现隐患责令整改,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中无法保证安全时可责令撤人、暂停施工,处罚信息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对建设单位未提供环境资料、未列清单、未支付费用等,处1万—3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1000—5000元罚款;勘察设计单位未按规定说明风险或标注重点部位的,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处罚并另处个人罚款;施工单位无专项方案、未论证、擅自修改方案、未交底、未公告、未现场监督、未验收、未建档等,视情节处警告、限期改正、1万—3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直接责任人处1000—5000元罚款;监理单位未编细则、未专项巡视、未参与验收、未建档或审查/处置不力的,依《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处罚,并对单位处1万—3万元罚款、个人处1000—5000元罚款;监测单位无资质、无方案、未按方案监测、异常未报告的,处1万—3万元罚款。
四、配套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及五项施工安全要点
资料附录了住建部办公厅实施通知的核心内容:明确了危大工程范围(基坑≥3m开挖支护降水、模板支撑高度≥5m或跨度≥10m等、起重吊装单件≥10kN、落地脚手架≥24m等七大类)及超规模危大工程范围(深基坑≥5m、模板高度≥8m或跨度≥18m、起重吊装单件≥100kN、落地脚手架≥50m等);专项施工方案应包含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工艺技术、安全保障措施、人员配备与分工、验收要求、应急处置、计算书及相关图纸;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含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分包技术及安全人员)、监理各方;监测方案含工程概况、依据、内容、方法、人员设备、测点、频次、预警值及成果报送;验收人员含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及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时摘录了起重机械安拆与使用、基坑、脚手架、模板支架五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强调必须编制审核专项方案、需论证的必须论证、必须交底、严格按方案实施、关键工序旁站监督、分阶段验收等核心要求。
整体而言,这份资料将抽象的安全风险管理理论与具体的危大工程法条落地紧密结合,既讲清了"隐患来源于风险失控"的根本逻辑,又逐条拆解了住建部37号令各参与主体的法定职责与违法后果,对施工现场建立系统化、法治化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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