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的思路值得借鉴,但关于交通事故的特性中的相关论述,如四五七中的观点,木林并不完全认可。理论探讨类文章,原本不应该立即就说出其是对是错,而是留给我们每个人以更多的思考,毕竟法律法规甚至于社会大众的普遍认识也都在变化。
交通事故的概念及特性
一、交通事故的概念
交通事故,通常是道路交通事故的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造成的;其也可以由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
二、交通事故的特性
(一)构成交通事故应具备要素之一
构成交通事故应具备要素之一即事故一方必须是车辆。
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3.1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主要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款,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以及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发布《非机动车类型》( T /SCJA8-2021)3.1条和《非道路车辆类型》( T / SCJA 9-2021)3.3条规定,非机动车包括人力驱动车辆、畜力驱动车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残疾人电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非道路车辆是指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以外的,设计和制造用于非道路上娱乐、竞技或供辅助行走,或在道路外从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轮式或非轮式移动机械/带轮的移动器械等,其类型包括儿童类、轮椅类、动力装置驱动类、人力驱动类、畜力驱动类,具体有儿童自行车、玩具滑板车、儿童玩具车、手动轮椅、电动轮椅、智能轮椅、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列车、卡丁车、碰碰车、滑移车、全地形车、场(厂)内机动车辆、自走式农业机械、步履式机械、并列式自行车、小轮车、滑板、分体式滑板、轮滑鞋、平板推车、狗拉车等。
(二)构成交通事故应具备要素之二
构成交通事故应具备要素之二即事故发生在道路上。
道路不仅包括公路、城市道路,而且包括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比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2条、第6条规定,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可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依法视为公路;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属于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车辆通行的地方,比如4S店或者汽车修理厂中供车辆停放的停车场;广场是指城市规划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专供公众集会、休憩、步行和交通集散的场地,一般分为城市中心广场和站前广场;公共停车场是指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专门划设出供车辆停放的车辆集散地,是道路系统中一个重要组成部位。
(三)构成交通事故应具备要素之三
构成交通事故应具备要素之三即至少事故车辆一方处于交通运行中。
至少事故车辆一方处于交通运行中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四)构成交通事故应具备要素之四
构成交通事故应具备要素之四即有事态发生。
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任一种现象发生。
(五)构成交通事故应具备要素之五
构成交通事故应具备要素之五即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
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完全由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六)构成交通事故应具备要素之六
构成交通事故应具备要素之六即一定有损害后果的发生。
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构成交通事故应具备要素之七
构成交通事故应具备要素之七即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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