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1.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开展与机构职责、功能相适应的妇女保健健康教育、孕产妇中医健康管理和技术服务
掌握辖区内妇女健康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内各项妇女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的收集、上报和反馈
对卫生室的妇女保健服务、信息收集、相关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质控
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考核评估
对辖区内的育龄妇女、新婚妇女及孕产妇进行摸底建册登记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开展辖区妇女健康体检,包括妇女常见病防治、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健康教育等
新婚期及孕前保健:指导准备结婚的适龄妇女接受婚前保健服务;指导待孕妇女规范服用叶酸预防神经管畸形
2.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服务内容1:孕早期健康管理
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检查,建议进行血型、尿常规、肝功能、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一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服务内容2:孕中期健康管理
孕妇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重点孕妇。
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开展自我监护方法指导、分娩准备教育和母乳喂养指导,并落实孕24周后到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急诊。
3.乡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