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教育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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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号令的制定并非凭空而来,它有着坚实的上位法基础,主要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这一条确立了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四项基本义务: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政府备案。如果企业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对重大危险源的选址和外部距离提出了严格要求,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居民区、学校、医院等重要场所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已建的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要求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建立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要将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40号令就是将上述法律条文具体化、操作化,形成可执行的管理制度。适用范围(√):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只要你的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且数量达到或超过临界量,就适用本规定。- 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涉及国家秘密,有特殊管理规定);
- 港区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监管)。
40号令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这意味着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不是政府的事,不是安监部门的事,而是企业自己的事。企业必须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投入。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这里的主要负责人通常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控制人。如果因为安全投入不足导致事故,主要负责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属地监管: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 分级管理: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由不同层级的部门负责重点监管。一般来说,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由省级或市级部门重点监管,三级、四级由县级部门监管。
本章是技术核心,规定了如何确定企业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辨识)、如何确定其危险程度(分级)、以及如何评估其安全性(安全评估)。
辨识依据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国家标准。该标准列出了近300种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分为表1(爆炸性物质、易燃气体、气溶胶等)和表2(氧化性气体、急性毒性物质等)。临界量是指某种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最小数量。例如: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这里有一个重要的500米原则:为保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统一性,危险化学品单位厂区内存在多个(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并且相互之间的边缘距离小于500米时,都应按一个单元来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例如:某化工厂区内有3个储罐区,分别储存汽油、柴油和甲醇,如果它们之间的距离都小于500米,那么这3个储罐区要合并为一个单元进行辨识,将三种物质的实际储存量相加,与各自的临界量进行比较。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以下公式计算:q1/Q1 + q2/Q2 + … + qn/Qn ≥ 1- q1, q2, …, qn —— 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t);
- Q1, Q2, …, Qn —— 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吨(t)。
示例: 某单元内储存汽油100吨(临界量200吨)、甲醇20吨(临界量500吨)、氨8吨(临界量10吨)。计算:(100/200) + (20/500) + (8/10) = 0.5 + 0.04 + 0.8 = 1.34 > 1- 相关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等;
-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SDS),了解物化特性和危险特性;
- 危险化学品的具体信息:名称、数量、浓度、状况、分布等。
(2)辨识的统一性: 严格执行500米原则,避免企业人为分割单元以逃避监管。- 同样的物质由于含量不同或性质变化可能存在不同的临界量。例如:
- 氯化氢(气体)属于辨识物质,而盐酸(氯化氢水溶液)则不属于(除非浓度达到特定标准)。
(4)辨识的完整性: 辨识不仅是确认是否属于重大危险源,更重要的是了解和掌握企业中高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和分布情况,建立台账。(5)临界量最小原则: 一种危险化学品常具有多种危险性(如苯既是易燃液体又有毒性),按临界量小的确定。(6)数量最大原则: 危险化学品存量按数量最大的原则确定。- 对于储罐:按储罐最大容积所对应的危险化学品数量计算(而不是实际储量);
- 对于其他容器、设备或仓储间:按实际最大存量与设计最大存量中的较大者计算。
- 对于混合物(包括溶液)数量按其整体数量确定,不按混合物中纯物质的数量确定;
- 但如果由于混合物组分或溶液浓度变化,导致该混合物的整体危险性(与纯物质相比)发生重大变化时,则应确定该混合物是否还属于标准表1或表2中标准辨识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
- 如果混合物中所有危险化学品的质量分数低于1%,则该混合物数量不予考虑。
辨识出重大危险源后,还需要根据其危险程度进行分级,以便实施分级管理。分级依据是40号令的附件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根据计算出的R值(校正后的比值之和),重大危险源分为四级:R = α × (β1 × q1/Q1 + β2 × q2/Q2 + … + βn × qn/Qn)- q1, q2, …, qn —— 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单位:吨;
- Q1, Q2, …, Qn —— 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吨;
- β1, β2, …, βn —— 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校正系数;
- α —— 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厂区外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
>注:未在表2中列出的有毒气体可按β=2取值,剧毒气体可按β=4取值。根据重大危险源厂区外500米范围内常住人口数量确定:示例: 某液氨储罐区,储存量50吨(临界量10吨),位于厂区边缘,厂外500米范围内有常住人口80人。计算:R = 1.5 × (2 × 50/10) = 1.5 × 10 = 15结论:该重大危险源为三级(50 > 15 ≥ 10)。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评估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安全评价报告合并进行。以下两种情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 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 构成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简单说,就是毒性气体超过临界量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爆炸品和液化易燃气体超过临界量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必须进行QRA。定义: 定量风险评价(Quantitative Risk Assessment)也称为概率风险评价,是从量化风险的角度,评价危险化学品危险源对周边环境造成的事故影响的风险可接受程度,对所采取安全措施对降低风险的有效性进行判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安全措施建议的技术方法。(1)个人风险(Individual Risk):指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各种潜在的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区域内某一固定位置人员的个体死亡概率,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个体死亡率。通常用个人风险等值线表示,单位是10^-6/年(每年百万分之一的死亡概率)。指能够引起大于等于N人死亡的事故累积频率(F),也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死亡人数。通常用社会风险曲线(F-N曲线)表示。- 个人风险关注的是某个具体位置的人员死亡概率,与人口密度无关;
- 社会风险关注的是事故可能造成的大规模伤亡,与人口数量相关。
- 不可接受区:风险不能接受,必须采取进一步措施降低风险;
- 尽可能降低区(ALARP):需要权衡成本与收益,尽可能降低风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 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 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 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本章是40号令的核心内容,共13条,规定了企业在重大危险源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注意: 重大危险源安全规章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要和企业现有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机结合,不是完全另搞一套,而是针对重大危险源的特殊性进行补充和强化。-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 安全作业管理(动火、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吊装、破土、断路、检维修、盲板抽堵等);
- 操作规程应至少包括: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和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与安全要求;
- 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防止和纠正偏离正常工况的方法及步骤;
- 操作规程应及时反映安全生产信息、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的变化;
- 企业每年要对操作规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至少每3年要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修订;
- 当工艺技术、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时,要及时审核修订操作规程;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ESD)。
2. 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3.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 在异常情况下自动报警、自动联锁、自动停车,防止事故发生或扩大。
安全仪表系统独立于过程控制系统(如DCS),其安全完整性等级(SIL)根据风险评估确定,从SIL1到SIL4,等级越高,安全要求越严格。SIS包括传感器、逻辑控制器和最终执行元件,用于在危险情况下将过程置于安全状态。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定期检测:如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压力表、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等,要按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检测,取得检验合格证;
- 经常性维护:建立维护保养制度,定期检查、清洁、校准、更换易损件;
- 记录签字: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存档备查。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一般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由车间、班组立即组织整改。
- 重大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条款:-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 操作岗位人员:掌握操作规程、异常情况处理、自救互救技能;
安全标志: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2894),醒目、清晰、耐久。周边告知: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告知方式可以包括: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涉及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 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
- 涉及剧毒气体: 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 频次要求: 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 评估改进: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档案管理: 档案应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建议长期保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规定的档案材料(第1、2、5、6、8、9、10项),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变更: 重大危险源出现重新辨识、评估和分级情况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本章规定了政府监管部门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和程序。县级安监部门职责: 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备案审查: 收到企业备案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企业补充完善。信息汇总: 县级安监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安监部门。信息系统: 建立国家-省-市-县-企业五级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如减产、停用、拆除等导致危险化学品数量低于临界量),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证明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
安监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无误后予以核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 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 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危险源在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时,为避免事故造成防护目标处人员伤亡而设定的安全防护距离。防护目标: 包括居民区、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火车站、客运码头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设施。监管要求: 对于已建成但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重大危险源,监管部门应当监督企业采取限产、搬迁、改产、停用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本章规定了违反40号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对企业、对负责人、对中介机构的处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 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 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 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地点: 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新建年产2万吨改性型胶粘新材料联产项目二胺车间混二硝基苯装置后果: 造成13人死亡,2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326万元8月28日: 经滨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培祥批准,硝化装置投料试车。当日15时至29日24时,先后两次投料试车,均因硝化机控温系统不好、冷却水控制不稳定以及物料管道阀门控制不好,造成温度波动大,运行不稳定而停车。8月31日16时38分左右: 企业组织第三次投料。投料后,4#硝化机和5#硝化机温度出现波动,最高分别达到96℃和94.99℃(正常温度60-80℃)。车间人员用工业水对硝化机上部外壳浇水降温,中控室调大了循环冷却水量。21时27分至22时25分: 硝化装置二层硝烟较大,在试车指导专家建议下再次进行了停车处理,并决定当晚不再开车。随后: 为防止硝化再分离器中混二硝基苯凝固,车间人员在装置二层用胶管插入硝化再分离器上部观察孔中,试图利用"虹吸"方式将混二硝基苯吸出,但未成功。之后: 又到装置一层,将硝化再分离器下部物料放净管道(DN50)上的法兰拆开。装置二层的操作人员打开了位于装置二层的放净管道阀门,硝化再分离器中的物料自拆开的法兰口处泄出,先是有白烟冒出,继而变黄、变红、变棕红。- 爆炸中心形成南北14.5米、东西18米、深3.2米的椭圆状锥形大坑;
- 南侧甲类罐区带料苯储罐(苯罐内存量582.9吨,约670m³)爆炸破裂,苯、混二硝基苯空罐倾倒变形;
车间负责人违章指挥,安排操作人员违规向地面排放硝化再分离器内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混二硝基苯在硫酸、硝酸以及硝酸分解出的二氧化氮等强氧化剂存在的条件下,自高处排向一楼水泥地面,在冲击力作用下起火燃烧。火焰炙烤附近的硝化机、预洗机等设备,使其中含有二硝基苯的物料温度升高,引发爆炸。- 物料特性认识不足: 混二硝基苯在强氧化剂存在下极易燃烧爆炸;
- 应急处理不当: 采用错误的"虹吸"和"放料"方式处理物料。
(1)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漠: 滨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项目建设和试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2)违法建设: 该公司在未取得土地、规划、住建、安监、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之前,擅自开工建设;在环保、安监、住建等部门依法停止其建设行为后,逃避监管,不执行停止建设指令,擅自私自开工建设。(3)违规投料试车: 未严格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对事故装置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未完工程,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未组织试车方案审查和安全条件审查,未成立试车管理组织机构,违规施工。(4)技术管理混乱: 对硝化工艺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温度控制失效,冷却系统能力不足。- 李培祥(董事长兼总经理): 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终身不得担任化工和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邓学振(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主任): 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赵绍青(利津县副县长): 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 左振明(利津县安监局局长): 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 山东省政府责成利津县委、县政府向东营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 试车管理必须规范: 化工装置试车前必须进行"三查四定",编制试车方案并经审查,成立试车组织机构,确认安全条件。
-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对于异常工况,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处理,严禁违规排放危险物料。
- 安全设施必须完好: 温度控制系统、冷却系统必须可靠有效,安全联锁必须投用。
- 建设项目必须合法: 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是重大隐患,必须依法建设。
- 主体责任必须落实: 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真正重视安全,不能为了追求进度而牺牲安全。
通过今天的培训,我们系统学习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各项要求。从辨识评估到日常管理,从监测监控到应急管理,从企业责任到政府监管,从合法合规到事故教训,每一环节都关乎生命安全。- 重大危险源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我们身边实实在在的储罐、管道、反应釜;
- 40号令不是一纸空文,而是必须严格执行的法规底线;
让我们以山东滨源"8·31"事故为戒,敬畏生命,严守底线,切实履行好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每一个重大危险源都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每一位员工都能平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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