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课件42页word讲义教案1.1万字

1.行政强制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权的委托作出了严格限制,旨在治理行政执法主体“多”“乱”的问题。该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这意味着只有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资格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其他组织或机关不能接受委托行使此项权力。
在人员要求方面,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协管员、临时工、合同工等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同时,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也不得冻结存款、汇款。这些规定确保了行政强制权的规范行使,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实施强制执行的限制
《行政强制法》在实施强制执行方面设置了诸多限制,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在时间上,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情况紧急的除外。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在正常休息时间不受干扰,避免因强制执行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在对象方面,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也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若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不得重复查封。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对当事人的基本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行政强制立法的目的不是强化行政强制,而是减少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在程序设计上始终贯彻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优先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